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88号),和聊城市疾病防控工作实际,并兼顾考虑未来事业发展,确保对重点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职业病防控工作的全覆盖。内部拟设业务科室(所)18个,其职责如下:
一、病毒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所
1.病毒性传染病监测与分析;
2.参与病毒性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与处置;
3.传染病报告和疫情信息管理;
4.承担病毒性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工作;
5.完成中心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细菌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所
1.细菌性传染病监测与分析;
2.参与细菌性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与处置;
3.承担细菌性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工作;
4.完成中心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免疫预防管理所
1.适龄儿童一类疫苗接种率的监测与分析;
2.免疫效果监测、分析或评价;
3.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置;
4.一类疫苗及注射器使用计划的制定;
5.免疫预防管理所管理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
6.完成中心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艾滋病防制所
1.艾滋病健康教育宣传;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技术指导;
3.艾滋病自愿咨询及高危人群干预技术指导;
4.艾滋病实验室管理;
5.完成中心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消毒与病媒生物防制所
1.消毒质量监测与技术指导;
2.病媒生物监测;
3.病媒生物分类与鉴定;
4.完成中心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制所
1.死因、肿瘤和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监测与分析;
2.承担对基层慢性病信息报告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
3.完成中心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地方病与寄生虫病防制所
1.地方病监测与防治技术指导;
2.寄生虫病监测与防治技术指导;
3.完成中心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食品与营养所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分析;
2.食源性疾病监测技术指导与培训;
3.组织营养监测与改善技术指导与培训;
4.完成中心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环境卫生监测评价所
1.环境卫生健康危险因素监测评价与技术指导;
2.开展环境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3.开展室内微小气候、生活饮用水等社会委托性监测;
4.完成中心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职业卫生监测评价所
1.开展职业卫生的业务指导、培训和健康教育工作;
2.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以及社会委托性服务;
3.完成市卫健委交办的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等工作任务;
4.承担辖区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的管理和数据审核;
5.完成中心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辐射防护安全所
1.开展放射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技术指导;
2.开展放射性疾病监测;
3.开展放射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4.完成中心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学校卫生所
1.开展学校卫生日常监测与技术指导;
2.开展学校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3.开展龋齿、肥胖、近视等学生常见病的监测与技术指导;
4.完成中心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健康教育所
1.健康素养监测与评价;
2.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3.负责中心对外宣传和平台维护管理;
4.完成中心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理化检验所
1.食品与健康相关产品理化检验;
2.环境卫生与职业卫生理化检验;
3.地方病相关理化检验;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化学中毒检测;
5.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评估重点实验室运转;
6.完成中心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质量管理科
1.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维护及监督;
2.牵头实验室计量认证等资质认定工作;
3.组织协调能力验证、质量控制计划、管理评审、内部审核等相关工作;
4.承担样品受理、样品储存与保管等工作;
5.组织开展中心内部实验室安全管理;
6.完成中心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农村与社区公共卫生指导所
1.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控项目管理与基层工作指导;
2.完成中心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消杀服务站
1.开展消杀服务工作;
2.完成中心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预防医学研究室
1.组织开展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预防控制临床研究、生物安全研究以及科研攻关;
2.组织开展相关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活动;
3.完成中心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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